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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不得通过反收购条款限制股东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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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8 15: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5年7月,宝能举牌万科,从而引发万科股权之争,战火延烧至今尚未结束。受这一事件影响,目前A股市场上不少股权结构较为分散的上市公司成为“惊弓之鸟”,纷纷试图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来防范“恶意收购”,从而预防控制权旁落。


但在昨日(8月26日),证监会发言人在新闻发布会上的表态却让这些上市公司紧张起来,这是怎么回事?


证监会:不得通过反收购条款限制股东合法权利


8月26日下午,在证监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张晓军在回应“一些上市公司选择修改公司章程来避免恶意并购,监管部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提问时表达了两点意见:


第一,一些公司拟在章程中引入系列反收购条款,对此交易所发出监管问询,相关证监局约谈公司有关人员,要求公司通过信息披露,充分、有针对性地解释相关条款设置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


第二,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章程设置控制权条款的约定,需要遵循法规规定,不得通过反收购条款限制股东合法权利。证监会将依法监管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发现违法违规的,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证监会上述“不得通过反收购条款限制股东合法权利”的表态引起多家上市公司的高度紧张。


那么,哪些上市公司正在或曾经推出了修改公司章程来避免恶意收购的手段呢?


6公司打算修改章程,却收到交易所关注函


根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包括廊坊发展、山东金泰、雅化集团、中国宝安在内的14家上市公司正拟通过或曾拟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来避免恶意收购。


其中,雅化集团、山东金泰、金路集团、隆平高科和华神集团等6家上市公司在提交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后,均收到交易所的关注函或问询函。


记者注意到,在交易所发给相关上市公司的函件中,多次提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第八条。


6月7日,深交所发给中国宝安的关注函中就询问道:公司拟修改《公司章程》所设置的经济补偿条款是否存在违反《收购管理办法》第八条的情形?该条款设置是否涉嫌利益输送?是否违反忠实义务?


8月24日,深交所在发给金路集团的问询函中提问:公司拟修改的《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改选的相关规定是否符合《公司法》和《收购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是否不合理地维护现任董事的地位?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收购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 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持股比例低的控股股东“皱眉头”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在目前已经推出“反收购”条款的10多家上市公司中,其中6家被交易所问询后,情况都出现了重大变化。


其中,华神集团因监管层认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部分条款涉嫌与《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存在差异,最终取消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廊坊发展(600149,SH)在股东大会上遭到恒大狙击,最终相关议案未获通过。


雅化集团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8月1日遭到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的强烈质疑,投服中心呼吁投资者在股东大会上投反对票。目前, 雅化集团已暂缓相关议案的修订,决定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其在公告中表示,鉴于目前对反收购相关条款存在异议,按照谨慎性原则,公司拟暂缓《公司章程》及 相关规则的修订,待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界定或监管部门有确定性意见后再行推进。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根据东方财富Choice数据统计显示,截至8月27日,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低于20%的上市公司有360家;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低于15%的上市公司有139家。


8月26日,海通证券发布研报,分析了此前被险资举牌的上市公司的一些特征,其中较重要的特征如下:


第一,估值水平较低。被举牌上市公司标的整体估值较低,市盈率、市净率中位数分别为30.5倍和3倍,大幅低于全部A股的市盈率、市净率中位数水平55.8倍和4.4倍;


第二,分红水平较高。金地集团金融街、万科等多家被举牌上市公司股息率在2%以上,高分红公司可以带来产期稳定的股息现金流,容易成为举牌标的;


第三,盈利能力较高,半数ROE(净资产收益率)在10%以上。被举牌公司整体盈利能力较高,ROE(2015年财报)中位数为9.9%,而全部A 股的ROE中位数仅为7.3%,其中承德露露万科、欧亚集团等公司ROE都在15%以上;


第四,大股东持股比例较低。被举牌标的大股东持股占比中位数为21.8%,大股东持股比例较低的公司相对容易增持,且容易获得控制权。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根据东方财富Choice金融终端统计后注意到,一些类似于万科的白马股、行业龙头企业,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持股不足20%,但与万科一样,手握货币资金颇多。


比如中信证券600030,SH),截至2016年中报时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18.79%,但公司手握货币资金高达1451.45亿元。


又如格力电器000651,SZ),截至2016年中报时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18.22%,但公司手握货币资金高达994.21亿元,这一金额甚至超过了万科。


律师:公司对章程有修改空间 但不可任意“定制”


对于证监会8月26日的表态,专业人士如何看待?同时,如果上市公司要预防恶意收购,除修改《公司章程》之外,还有无其他方式?为此,8月26日,每日经济新闻(微信号:nbdnews)记者采访了业内多位律师。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向记者表示:恶意收购并非法律概念,目前监管层也没有相关定义。实际上,只要收购行为合法合规,就不存在“恶意”收购或“善意”收购的问题。收购行为是一种市场资源配资行为,现在大股东通过修订章程来反收购,本质上是反市场行为。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对记者表示,“支持证监会的态度,章程不得违反《公司法》,只能在《公司法》允许的范围内设置反收购条款,不得因此损害股东的法定权利”。


对于反收购的其他方式,张远忠向记者指出,在战略上,反收购可以有以下三种途径:第一,提高收购人收购和控制目标公司的难度和成本;第二,降低目标公司资产的价值及对收购人的吸引力;第三,通过对收购人的正面攻击而终止或延缓收购人收购进程。在战术上,西方资本市场经过百余年历练,产生了种类繁多的反收购措施,举其要者,如“驱鲨剂”条款、“毒丸”计划、“金降落伞”议和“白衣骑士”提起控告或诉讼等手段。


不过,张远忠进一步表示,为促进并购作为上市公司外部治理和竞争机制作用的发挥,同时保证上市公司控制权、管理人才等各类证券市场资源的正常流动和 优化配置,西方国家均对反收购措施的采取,规定了一系列限定措施,以免其对并购市场构成损害。因此,西方国家上市公司采取反收购措施的空间是有限的,必须 遵循一系列法律原则和规定。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我国公司法在很多地方为公司章程设置条款预留了空间,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可以任意“定制”公司章程。对于股东的提案权、表决权、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权限划分等方面,公司法有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不能通过特别条款限制股东的法定权利。


他认为,监管部门的表态是在提醒上市公司注意公司章程修改条款的合法性。上市公司仍然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设置“毒丸计划”以防范“野蛮人”,只是“毒丸计划”不应伤及股东的合法权利,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他还表示,防范“野蛮人”是一个系统工程,修改公司章程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等方面也要注意尊重股东的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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