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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处罚同时进行 6月进入证券维权“忙种”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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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4 17: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进入6月以来,有投资者诉上市公司的证券维权案件已被法院立案或收案,也有投资者正在等待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造假的正式处罚落地,证券维权行业进入“忙种”期。


欣泰电气:等待正式


行政处罚决定落地


6月1日,欣泰电气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欣泰电气涉嫌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中国证监会依法拟对欣泰电气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措施。


中国证监会查明,欣泰电气存在如下违法事实:首先,报送中国证监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其次,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一)《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二)《2014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


根据上述两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欣泰电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32万元的罚款;对温某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和罚款。此外,鉴于温某、刘某二人作为公司两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中国证监会拟对二人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同日,欣泰电气公告称,公司股票继续停牌,公司股票存在暂停上市风险。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称,公司欺诈发行、信批违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规定,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深交所可以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如上市公司被暂停上市后,同时符合要求(一)已全面纠正违法行为;(二)已及时撤换有关责任人员;(三)已对民事赔偿责任作出妥善安排且不存在本规则规定的,除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外的暂停上市情形的,公司可以在披露其违法情形影响消除公告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书面申请。“由于欣泰电气属于欺诈发行,如果公司无法满足恢复上市条件,公司或将成为创业板退市第一股。”刘国华律师表示。


另外,就中国证监会拟对欣泰电气及相关责任人实施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措施,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欣泰电气及相关责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中国证监会复核成立的,中国证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欣泰电气及相关责任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中国证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做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


厉健律师也表示,欣泰电气欺诈发行、信批违规案违法情节极其严重,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很可能成为欺诈发行、信批违规退市第一案。因此,权益受损投资者依法起诉索赔才是硬道理。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索赔条件拟定为:在2015年7月14日(含当日)前曾买入欣泰电气股票,并在2015年7月1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宋一欣律师、厉健律师、刘国华律师向曾经购买过“欣泰电气”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


上述律师提醒,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股东卡复印件或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欣泰电气打印到现在或全部卖掉之日)、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初步索赔条件、有委托意向的投资者进行登记。一旦中国证监会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律师将在第一时间代理投资者向法院起诉。


金亚科技:投资者索赔


打响“第一枪”


近日,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代理的五位股民诉金亚科技及实际控制人证券虚假陈述案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案。其中,厉健律师代理两起案件已为法院立案,其余案件正被法院审核。上述案件索赔总金额为47万余元,意味着金亚科技投资者维权打响“第一枪”。


2015年6月4日、5日,金亚科技先后发布两则公告,称因公司涉嫌证券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和实际控制人进行立案调查。2015年8月31日,公司发布《关于对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与追溯调整的公告》(以下简称《更正与追溯调整的公告》),披露公司对2014年度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与追溯调整。2016年1月14日,公司发布《关于自查报告的公告》,披露自查情况,强调实际控制人已主动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并承诺承担全部责任及损失。


2016年5月30日,金亚科技发布《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给予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纪律处分决定举行公开致歉会的公告》。公告显示,首先,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某2015年期初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余额17757.04万元;其次,公司在2015年8月31日披露的《更正与追溯调整的公告》中,对2014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并追溯调整相关财务数据,导致更正前后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净资产的变动幅度超过50%,且未分配利润差异金额达30761.49万元、净资产差异金额达31433.13万元,净利润差异金额达1931.11万元。2016年1月18日,公司披露《关于自查报告的公告》对上述调整作了进一步补充说明。2016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15年年度报告》再次追溯调整了2014年度财务报表数据,其中调减资产总额32896.03万元、调减净资产32499.98万元、调减净利润2485.97万元;第三,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被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情节严重。


据此,深交所决定对金亚科技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实际控制人周某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其他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上述会计差错更正、立案公告、深交所处分决定等,可以认定金亚科技和相关当事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另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立案登记相关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受损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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