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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证监会对4宗案件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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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4 17: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3日在例行发布会上通报,近日证监会依法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信息披露违规等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内幕交易案件中,一是沈延军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了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组的内幕信息给史波,史波当天即利用该内幕信息买入“理工监测”股票 ,非法获利约18万,违反了《证券法》第73、76条的规定;刘俊峰控制4个他人账户,利用对倒拉抬和盘中高价申报买入的方式操纵“理工监测”的股价,非法获利约74万,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203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沈延军处以10万元罚款;没收史波的违法所得约18万元,并处以约36万元罚款;没收刘俊峰违法所得约74万元,并处以约74万元罚款。


二是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智光电气)与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岭南电缆)两家公司的董事长李某某是智光电气拟购买岭南电缆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这一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郭亚峰与李某某为朋友关系,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郭亚峰与李某某有电话联络、见面接触,郭亚峰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买入“智光电气”,非法获利约207万元,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和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没收郭亚峰违法所得约207万元,并处以约207万元罚款。


操纵市场案中,蔡福益控制5个账户(简称账户组),在2014年11月27日至12月1日期间,陆续买入“汉鼎股份”股票。截至2014年12月1日收盘,账户组持有“汉鼎股份”合计占“汉鼎股份”已发行股份的5.01%。蔡福益在合计持股达5%时,未及时按相关规定予以报告和公告 ,违反了《证券法》第86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193条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此后在2014年12月2日至4日期间,账户组继续买入“汉鼎股份”,违反了《证券法》第38条、第86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204条所述限制期内买卖股票行为。


账户组在2014年1月1日至11月25日及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2月3日期间累计持有“汉鼎股份”股票占“汉鼎股份”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在上述两个期间内,蔡福益先后多次买卖“汉鼎股份”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195条所述短线交易行为。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195条、第204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蔡福益超比例持股未披露、限制期交易及短线交易行为予以警告;对蔡福益超比例持股未披露行为处以40万元罚款,对蔡福益限制期交易行为处以50万元罚款,对蔡福益短线交易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合计共处95万元罚款。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民商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民商集团)副总裁石金华通过蔡某军、陈某、魏某借用“王某昌”等6位自然人股票账户(简称账户组),将民商集团及其统一控制和管理的民商(重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安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资金转入账户组5998万元,并要求蔡某军、陈某、魏某在资金到账后买入“厦华电子”股票,没有违法所得。


张晓军指出,民商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80条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208条“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时任民商集团副总裁石金华作为主管人员,负有责任。依据《证券法》第208条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责令民商集团改正,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石金华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张晓军强调,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证监会将持续对内幕交易、市场操纵、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惩处违法失当行为,依法、全面、从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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