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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融新规连夜出台 券商自主确定强平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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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 11: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就在A股交易费用降低消息发布后不到两个小时,7月1日晚间11点左右,证监会又连夜出台两融新规:券商可自主决定强制平仓线,允许证券公司与客户自行商定补充担保物期限与比例的具体要求,不再将强制平仓作为证券公司处置客户担保物的唯一方式。
  证监会称,两融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原计划7月11日截止,证监会规章征求意见时间原则上是15日,但因情况特殊,需尽快发布、施行的除外。考虑到目前市场运行情况,决定于7月1日发布实施
  两融规模不超券商净资产4倍
  现行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为证监会2011年10月发布,根据两融业务时间发展的需要,证监会研究修改了《办法》。2015年6月12日,证监会就《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表示,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原计划于7月11日截止。按照证监会《证券期货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实行规则》的规定,证监会规章征求意见时间原则上是15日,但因情况特殊,需尽快发布、施行的除外。考虑到目前市场运行情况,根据市场和监管工作需要,证监会决定于2015年7月1日发布《管理办法》,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新的两融业务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有四点。第一,证监会吸收了进一步明确客户适当性要求的建议,将“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50万元”等要求,明确为开立信用账户的条件,并修改完善有关条文,以提高操作性。
  但对于目前已开立信用账户但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的客户,可继续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对于“取消参与融资融券的准入门槛”等建议,考虑到贯彻落实客户适当性管理的要求,未予采纳。
  第二,两融业务规模不超证券公司净资本的4倍,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证券公司,可以维持现有业务规模,但不得再新增融资融券合约。
  第三,在维持现有融资融券合约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基础上,新增规定,允许证券公司根据客户信用状况等因素与客户自主商定展期次数。
  第四,优化融资融券客户担保物违约处置标准和方式,取消维持担保低于130%两个交易日内追加担保比例不低于150%的规定,允许券商与客户自行商定补充担保物期限与比例的具体要求。同时不再将强制平仓作为证券公司处置客户担保物的唯一方式,增加风险控制灵活性和弹性。
  扩大券商短期债券发行试点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昨日晚间表示,证监会将进一步扩大证券公司融资渠道,具体措施包括扩大券商短期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和允许券商开展融资融券收益权资产证券化业务。
  张晓军说,根据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前期有20家证券公司开展了发行短期公司债券试点,效果较好,因此,证监会决定,试点扩大到所有证券公司,允许其通过沪深交易所、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等交易场所发行与转让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他表示,根据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允许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收益权资产证券化业务,进一步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确保证券公司业务稳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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