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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层火线清整困局:10万罚款难阻顶风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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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8 18: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5年7月27日晚间,西南证券(600369.SH)发布公告称,其股东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被证监会调查,可能与其之前的减持有关。

在股市暴涨暴跌的过程中,上市公司的股东减持成风,其中不乏违法违规减持的案例。

今年的A股市场正在上演一出“冰与火之歌”,随着市场进入震荡期,证监会加强了针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超过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测工作,根据证监会发布的最新数据 ,证监会已经组织力量筛查线索近50起。

证监会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的表态一出,7月25日,26日,27日三天合计有超过10家的上市公司接到了违规减持的《调查通知书》,或是《立案通知书》。

上市公司大批量的减持以及减持过程中的违法违规,在大跌后,密集遭遇学界、机构和普通投资人的诟病。缘何频频出现上市公司顶风作案?7月27日,适逢A股大跌,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与相关监管层人士及业内人士进行了一系列交流。

违规减持伤害市场情绪

针对今年以来公司股东的减持套现潮,7月27日,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教授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不减持才不正常。”

事实上,我国法律并不禁止上市公司大股东及高管减持,大股东减持也是正常行为。尤其在此前股市疯牛状态下市场泡沫化严重,在企业高估值的情况下,大股东及高管选择减持也是情理之中。另外一方面,进入六月之后,股市遭遇意想不到的颓势,个别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避险或是减持救急,更成了应急举措。

但无论是泡沫高企之时的落袋为安,还是暴跌之下的避险救急,上市公司股东的违规减持可以说比比皆是。

根据记者从证监会了解到的信息,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主要集中在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违反承诺减持、短线交易等几项违法行为中。

以金力泰(300225.SZ)为例,公司曾在5月18日披露,公司股东吴国政于5月14日-5月15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6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0%。

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相关规定,在累计减持公司股份达到公司总股本的5%时,应及时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且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吴国政未在减持比例达到5%时及时按相关规定停止交易。

而松芝股份、南风股份也是在控股股东卖出公司股份达到5%时,没有及时向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没有停止卖出公司股份,而涉嫌违规被调查。

至于短线交易违规的案例,中铁二局(600528.SH)在7月24日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中铁二局于4月17日-5月25日期间累计减持所持有的1609万股,成交均价为24.95元/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将卖出操作成买入,导致短线交易。

一位海通证券的人士认为:“股东在减持的时候多数选择整数股份进行大宗交易,这是导致减持超比例的一个主要原因。”

前述中信证券投行人士则表示:“导致超比例违规减持的无非就两种原因,一是疏忽,在大比例减持中忘记计算原先累计减持比例;二是明知故犯,有些机构就是故意在股价高涨的时候拼命减持,即使知道违规也要减,因为违规的代价很小。”

一位业内人士指出,尽管逢高减持是资本市场的常态,但上市公司遭到重要股东大额减持不仅会对市场信心造成打击,而且有部分上市公司在减持周期中不断释放各类利好,以便股东顺利出货,或者在股价上涨时短线投机。

该位人士进一步表示,“一些企业的大股东甚至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发布大比例股本送转的分配方案等刺激股价飙涨后减持,这就关系到是否涉及内幕交易。”

“无论哪一种违规减持的案例,事实上都在伤害市场情绪,尤其是在市场大跌的时候,公司股东的减持行为很有可能加剧市场对公司的看空情绪。”

从长期看,大股东因非常了解行业,对于股权的价值也有较深刻的判断,如一家公司持续有大股东规模退出,甚至有大股东持股比例较低,快接近丧失实际控制权的地步,而这时该公司股价又较高时,投资者一定需要格外警觉。

监管层建言新法加大惩处

除了违规成本低之外,相对于成熟市场来讲,监管层对于股东减持的监管相对也更加粗放。段和段律师事务所陈若剑律师向记者表示:A股市场对股东减持相关制度尚不完善,不系统,企业很容易钻空子。

正如前述投行人士所说,违规成本低廉令股东对于违规毫不在意,是另外一个重要原因。

根据现行的《证券法》,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和高管违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在警告处分之外,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在对个人违规减持的处罚上限为10万元,但是违规获利何止这些。”证监会相关人士在与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沟通时指出。

在获得了限制性证券后,要向公众出售限制性或有控制权的证券的话,就需要同时满足《144 号条例》列出的五个条件:第一是满足锁定期要求;第二是在抛售股票前必须要公布足够的最新信息;第三是满足交易量规则;第四为必须为普通的经纪交易;第五则为填写通知并上交给SEC.

正是这五个条件的细化程度使得股东减持会让市场承受较小的压力。以近期的市场行情为例,如果我国对股东减持的监管更加细致,那么前期市场表现火爆之时市场将会承受较少的股东抛压。

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的情况,证监会在新的《证券法》修法过程中,曾对于证监会的“准司法权”进行了提议。

而陈若剑进一步表示,参照美国的监管政策,我国应该根据条件对股东拟减持情况进行审核,同时要求股东公告投资者,披露减持原因,减持价格,减持时间等。在减持价格方面,运作价格应该与股东减持前一段时间的价格走势相联系,避免股东在市场波动大、股票异常交易的行情下进行减持行为。

北京一位熟悉境外证券法律的律师也对记者表示,如果按照美国的法律规定,国内一些大股东并不违规的减持行为实际上已经违规,该位人士举例,以此前中信证券大股东单次减持3.16%,超过了每3 个月减持数量不能超过已发行股份1%的规定;二是其减持完成之后才进行披露,而美国的监管则要求“事前申报”。

江苏创盈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涂勇也表示,没有必要将大股东减持看成洪水猛兽,在公告时间上进行控制意义也不大。从欧美和香港的经验来看,该地区上市企业股东虽然也有减持之前进行公告的程序,但企业相对而言拥有很大的自主权,包括定价权,像乔布斯和李嘉诚也多次减持过他们公司的股票。但值得注意的是,欧美和香港对违规代持、减持,或定增中发生利益输送的行为监管非常严格,惩罚也十分严厉,信息披露方面要求充分且透明。相比较而言,国内应特别加强对违规减持及关联方利益输送的监管和惩罚力度。

而他也建议,监管层应该要求股东在减持前对减持原因、减持时间、价格以及有效期作出说明,并在十个交易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前对投资者进行公告。如果没有及时公告,投资者也可以举报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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