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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发审委委员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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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3 15: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2日表示,证监会就修订《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创业板发审委机构得到精简,主板和创业板发审委结构拟进行同步完善。在同日发布会问答环节,邓舸确认,将进一步调整完善类融资平台的发债审核标准,重点关注发行人来自地方政府收入占比情况;而市场中流传的“证监会对中概股回归变相同意”的传言并不属实,中概股回归A股市场的相关规定及政策没有任何变化。


优化发审委委员结构


针对证监会本次就修订《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公开征求意见,邓舸指出,发审委制度是《证券法》规定的股票发行核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在于发挥专家把关作用,同时对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督。根据《证券法》的授权,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对发审委的具体组成办法、委员任期、工作程序和监督制度作出规定。


主板和创业板发审委自成立以来,通过对企业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专业判断并提出审核意见,一方面,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另一方面,否决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上市和再融资,发挥了专家把关作用。同时,对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的审核工作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


邓舸表示,为深化创业板改革,完善创业板发审委制度,优化创业板委员结构,提高发审委工作效率,拟在保留部分行业专家和买方代表的前提下,适当调减兼职委员数量,同时将创业板发审委员总人数由35人调整为25人。调整后的创业板发审委,机构更加精简,人员结构更加合理,能够更好地适应创业板改革的需要。


此外,为进一步发挥发审委对中国证监会审核工作的监督作用,拟同步对主板和创业板发审委结构进行完善,适当减少来自中国证监会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委员人数,增加来自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专家人数。


中概股回归政策没有变化


同日,邓舸还回答了记者关于海外上市红筹企业回归A股和交易所债券市场提高发行人门槛的问题。


其中,针对近日有媒体报道的“交易所债券市场对类融资平台发行人的门槛进行了提高,发行人最近3年的营业收入中来自所属地方政府的比例若超过50%,将不能在交易所发债”的问题,邓舸表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发行主体不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前期监管实践中,证监会参照签发部门有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名单予以执行。同时,对不在该名单内、但具有融资平台公司特征的主体,证监会要求其不得承担地方政府融资职能,并需结合营业收入及现金流来源情况说明其是否具备市场化运营机制。


邓舸确认,考虑到发行人来自所属地方政府收入占比是衡量其市场化运营程度的重要参考指标,证监会在前期监管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完善类融资平台的发债审核标准,重点关注发行人来自地方政府收入占比情况,规范企业融资行为,防范债券市场风险,维护债券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而对于日前媒体报道的“证监会指导要求海外上市中概股回归国内上市时需确保交易估值不超过预估利润的20倍,市场人士解读为对中概股回归的变相同意”的消息,邓舸表示,今年5月6日,证监会发布新闻口径,表示正在对海外上市的红筹企业通过IPO、并购重组回归A股市场可能引起的影响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目前该项工作仍在继续推进。在相关政策明确之前,证监会对该类企业回归A股市场的相关规定及政策没有任何变化。今后若有修改或调整,将通过正式渠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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