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两融展期传闻坐实,两融发展迎来机遇。证监会12日公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两融业务总体健康,风险可控,但随着业务增长,需防范相关风险,促进两融健康发展。征求意见稿内容主要包括合理控制两融规模;强化投资者保护,证券公司需充分向投资者揭示风险;放宽机构投资者参与两融的规定;允许两融合理展期等。有机构分析指出,新政将引导外围杠杆资金回归两融,允许两融展期将支持长牛发展。而在两融规模方面,新政将有利于两融规模继续稳步向上。
允许两融展期 放宽机构投资者参与
在昨日召开的证监会例行发布会上,证监会人发言人表示,中国证监会日前就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发言人表示,此次两融业务《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合理控制两融规模;强化投资者保护,证券公司需充分向投资者揭示风险;放宽机构投资者参与两融的规定;允许两融合理展期;优化两融担保物违约处置方式和标准等。
具体来看,该征求意见稿是在原有的券商两融业务管理办法上进行修订。针对此前券商普遍提出的允许两融合约展期的呼吁,新办法取消了原来融资融券合约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且不得展期的限定,修改为券商可根据客户申请为其办理展期,每次展期不超过证交所规定期限,展期次数由券商自主确定。
这较此前流传的两融管理办法修订方案初稿又有所放宽。去年7月,市场消息曾透露证交所修订两融管理办法的初步方案中,允许两融合约到期后,券商根据客户的申请办理展期,展期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且每次展期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新版监管办法还取消了申请两融业务资格的客户需在该券商连续交易满半年的限制,并取消公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专业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纳入第三方存管的要求,专业投资者亦可不受“连续交易满半年”和最近20日的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要求。
在放宽部分条件的同时,新版办法亦提升了监管级别。证监会今后将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逆周期调节机制,对两融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证券交易所建立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指标浮动管理机制,对两融业务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和折算率等进行动态调整,并对可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证券制定不同的折算率要求。
机构称两融规模稳步向上、支持长牛发展
伴随着市场的上涨,两融规模也快速增长。截至6月5日,两融市场的规模为21689.95亿元,环比扩大了4.30%,其中融资余额21607.68亿元,环比扩大了4.29%,买入与偿还之比为1.09,环比有所上升,其中融资买入10941.12亿,融资偿还10053.02亿,净流入88.81亿,连续两周换手金额达到万亿水平。
据统计,券商两融余额与净资本的比值达到或超过4倍的比比皆是。如广发证券为4倍,华泰证券为5.42倍,华福证券则高达5.99倍。据估算,规模前十家券商融资融券余额合计突破1万亿元。按以上两融余额不超过净资本4倍计算,十大券商距离两融上限还差5000多亿元。此前业内人士预测,若今年这样的两融增速持续,不超过两个半月国内79家券商的两融额度都将耗尽。
另一方面,在牛市之际,券商通过多种方式方式扩张资本,也有利于两融业务的发展壮大。为了从两融业务中分食到更大的蛋糕,各券商使尽浑身解数补充资本规模,或债务融资,或股权融资。今年以来,共有55家券商进行了债务融资共募资4031亿元。而随着资本金的逐步到位,部分券商也相继调高融资融券业务的总额度。
华泰证券对两融新政点评指出,引导外围杠杆资金回归两融。继续重申严查场外配资,降低外部杠杆,引导资金需求流向两融。同时放宽机构投资者参与两融规定,进一步扩大投资主体,利好券商两融业务。
允许两融展期,支持长牛发展。允许两融合理展期,放宽原有6个月期限,有机构预计可延长1-2次,延长融资融券周期为投资者提供便利,有利于投资者灵活控制,避免时间限制投资策略。
规模将继续稳步向上,仍有空间。适当控制两融规模,表明监管层希望股市长慢牛健康发展。当前两融规模2.2万亿元,占总市值2.8%,占流通市值3.8%,与国际市场占比4%-5%相比,还有提升空间。同时券商在积极补充资本,资金陆续到位,支持两融发展。
法网专项行动部署50起案件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还表示,证监会2015证监法网专项执法行动启动以来,集中部署了四批案件,证监法网行动是证监会组织专门对市场高度关注的违法违规性的针对性打击行动,已经部署的50起案件,一是案件涉及的覆盖面宽,既有证券市场,还有期货市场;二是涉案主体多样,既有上市公司,又有非上市公众公司、会计事务所等,一些传媒机构因违法违规也有涉案;三是涉嫌违法行为的类型广泛,既有违法信披的信披欺诈行为,也有内幕交易等。
另外,针对近日多家媒体报道印花税调整有关文章,证监会通报了对长江证券违规查处情况。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证监会检查中发现长江证券未与研报刊载机构签订协议,致使报道篡改了内容,反映了长江证券内部控制制度未能有效执行,违反了证券公司投资咨询机构刊载或者转发研究报告或者摘要应签订协议约定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