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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坑代表”李上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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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1 11: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5年1月24日凌晨,北京市德胜门内大街93号门前发生坍塌,出现长15米、宽5米、深10米的大坑。后经调查显示时为徐州人大代表的房主李宝俊偷挖18米深地下室导致。

一审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李宝俊有期徒刑五年,建筑施工队负责人卢祖富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半,现场负责人李海轮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判决后,李宝俊和卢祖富不服,提起上诉。

记者上午获悉,昨日,二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李宝俊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一审判刑五年

西城法院一审查明:2014年5月至2015年1月间,被告人李宝俊将其购买的本市西城区德内大街93号院的建设改造工程委托给无建筑资质条件的被告人卢祖富的个体施工队。被告人李宝俊要求被告人卢祖富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违法建设地下室,深挖基坑。被告人卢祖富负责管理、指挥施工,另指派无执业资格的被告人李海轮负责施工现场管理、指挥等工作。期间,在施工人员提出存在事故隐患时,被告人李宝俊、卢祖富未采取措施仍继续施工。

2015年1月24日凌晨3时许,因基坑支护结构不合理、支护结构承载力不足、地下水控制不力,导致施工现场发生坍塌,造成东侧毗邻的德胜门内大街道路塌陷,北侧毗邻的部分民房倒塌损坏,西侧、南侧毗邻的办公楼受到损坏,经鉴定,因93号院施工现场坍塌造成东侧毗邻的德胜门内大街道路塌陷,西侧、南侧毗邻的办公楼受到损坏的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5835234元。同时,该起事故还造成了德胜门外大街由北向南交通中断,德胜门西大街、鼓楼西大街和新街口北大街交通拥堵,给周围居民和多家单位的正常生活工作造成影响。

记者获悉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宝俊、卢祖富、李海轮在建设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造成基坑坍塌,并导致相邻路面塌陷、房屋倒塌受损,交通拥堵等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均应依法惩处。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被告人李宝俊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卢祖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李海轮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一审判决后,李宝俊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称自己无责 终审维持原判

李宝俊表示,他将案发地的修建工程交于曹某及山东菏建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并签有合同,相关的施工许可手续办理亦由曹某负责,开挖地下五层系卢祖富等人提出并施工,他作为合同一方只是接受施工结果并给付费用,他不应对本次事故承担责任。

李宝俊的辩护人的辩护提出,原判采信的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存在疑问,鉴定所确定的损失金额不准确,应当重新鉴定;关于本次事故,是由于施工人员不按照正常的施工规范操作所致,施工人应承担主要责任,一审判决不公。

卢祖富提出,他在本次事故中不负主要责任,原判认定的损失数额过高,对其量刑过重。

卢祖富的辩护人则表示,本案价格评估、价格鉴定评估单位、鉴定机构的资质存疑,鉴定确定的损失金额过高,建议重新鉴定。

二中院认为,上诉人李宝俊、卢祖富、原审被告人李海轮在建设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基坑坍塌,并导致相邻路面塌陷、房屋倒塌受损,交通拥堵等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均应依法惩处。西城法院根据李宝俊、卢祖富、李海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昨日,二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李宝俊、卢祖富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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